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2年8月26日,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平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处长李冬松等出席发布会。
王平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宣传工作有了很多新期盼。在此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启动《条例》的修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各盟市、各委办厅局、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修正草案,于2022年7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王平指出,《条例》的修正标志着我区普法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它将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巩固确认法治宣传教育实践经验,强化落实社会各方责任,全面规范推进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正《条例》主线明确,有四个突出亮点。一是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作用。把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任务,落实到普法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融入到法治实践、融入社会治理、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内蒙古法治建设,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内蒙古特色。截至目前,全区共有法治乌兰牧骑队伍100余支,举办“法治乌兰牧骑”舞台文艺演出4700余场次,满足了420余万基层群众的法律文化需求,《条例》把“法治乌兰牧骑”的传承固化为长效机制,让这条法治为民、文艺惠民之路越走越宽。三是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经费保障。《条例》从规范入手、向短板发力,在全国率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标准,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人民币的标准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供重要保障。四是突出普法责任制的制度约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并对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联动机制,使普法宣传教育由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由主管部门的“独角戏”变成各部门的“大合唱”。
王平要求,下一步,要以《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精准发力、集中发力、持续发力,聚焦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扎实推进“八五”普法规划落地落实,把内蒙古讲法治、重法治、用法治的形象立起来。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央广网、法治日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10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与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